為規範房屋出租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現行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概括起來主要有:
第一、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明;
第二,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必須有共有權人同意租賃的證明;
第三、將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經營用房出租的,應提交規劃和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第四、將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內的場地出租的,應提交經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第五,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當然,從根本上講,用於出租的房屋得不存在質量問題,沒有安全隱患,可以保障正常使用。
從另一個層面,我國法律法規也對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進行了規定:
一是未依法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不得出租;
二是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三是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是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第五是房屋本身屬於違法建築的;
第六是房屋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第七是房屋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第八是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