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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更改租房合同的出租人算違約嗎?

房屋租賃 閱讀(2.64W)

一、中途更改租房合同的出租人算違約嗎?

中途更改租房合同的出租人算違約嗎?

中途更改合同是否違約就要看雙方是否協商清楚,如果私自的更改或者是中途漲價沒有得到承租人的同意就是違約的;

按照法律規定,在以下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更改房屋租賃合同

1、私房租賃期間,經租賃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房屋租賃合同

2、私房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的,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一名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確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改建、擴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賃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適用的,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變更租賃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承租方租賃合同中途違約怎麼處理?

當承租人違約後,我們按其違約的形式分別如下處理:

1、承租人不交付租金的情況。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即自承租人應當支付租金之日起,如出租人在一年內不向承租人催收租金,則一年後,出租人的喪失勝訴權,法律不再對出租人的債權給予強制保護,出租人向法院起訴後,法院會駁回出租人的訴訟請求。出租人只能自己向承租人主張。

2、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允許,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並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3、承租人提前退租,屬於違約,出租人可以依據房屋租賃合同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因此帶來的損失。

4、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拒不遷出房屋,出租人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承租人遷出房屋,並承擔違約責任。現實中,有的部分承租人,特別是從事經營性業務的,由於生意不好或由於其他原因,可能一走了之,走時房屋內還有部分遺留物品,很多情況下,出租人不知道承租人的去向,也無法到法院起訴。這時,出租人可以在合同到期後,自行將房屋收回,但要注意保留證據(比如拍照、錄影),將屋內物品一一登記存放。

綜合上面所說的,更改租房合同這種行為一般要獲得雙方的同意才可以實施,不管更改的是什麼條款,雙方是沒有權利私自實施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遵守規定,如果私自的處理必定就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對於此責任的承擔方式就需要由雙方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