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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怎樣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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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怎樣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在簽字成立之日起,就意味著日後總有一天是會解除的。但對於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我國相關法律中是做出了規定的。那究竟房屋租賃合同怎樣解除呢?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房屋租賃合同怎樣解除

(一)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後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二)對於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值的注意的是在一當事人行使通知權時,被通知一方當事人如有導議則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決,否則該合同已經解除。

二、解除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一)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二)合同的解除,並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裡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後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三)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也不是說那麼容易的事情,實踐中經常出現一方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此時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看是否是一方存在違約情形,若存在則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關於房屋租賃合同怎樣解除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