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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佔用房屋租賃費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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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佔用房屋租賃費怎麼計算?

一、房屋買賣合同解除佔用房屋租賃費怎麼計算?

佔用房屋租賃費一般用“房屋佔有使用費”代替,“房屋佔有使用費”這個概念,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有規定,具體為: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這是“房屋佔有使用費”第一次出現在法條中,也是當事人主張“房屋佔有使用費”的法律依據,同時,這個規定也清楚的確定了一個前提,即主張“房屋佔有使用費”是在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下進行的。

1. 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針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又做出了更為原則性的規定,在限制了無效合同範圍的情況下,還賦予了欠缺生效條件合同效力的補救措施,具體為: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該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當上述情況發生時,租賃合同無效,出租人可向承租人主張“房屋佔有使用費”。

出租人主張“房屋佔有使用費”的前提搞清楚了,那主張“房屋佔有使用費”的法律基礎關係,是不是等同於無效合同有效對待原則呢?依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不等同的,仍然是按照合同無效後的原則來處理。

2. “房屋佔有使用費”的取得是基於合同無效後的一種財產返還行為,不能等同於租金。

針對於房屋佔有費具體的相關收費需要根據相關的合同上規定的租金來進行判斷。如果雙方針對於房屋佔有費不想使用租金或者是相比租金更高的話,需要租賃人和房屋所有權人進行相關商議之後,才能夠具體確定佔有費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