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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未履行解除協議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房屋租賃 閱讀(1.21W)

房屋租賃合同未履行解除協議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房屋租賃問題一直是出門在外務工且暫時還沒買房子的朋友遇到的一個問題,從租房者的角度講通常希望能多佔到一些便宜,而從房東的角度講則希望為租賃者提供越少的物質資源越好。很多時候也是因為這個原因導致一些意見的分歧,從而使得租賃過程洽談不愉快,甚至產生一定的糾紛。今天我們來講講房屋租賃合同未履行解除協議違約所要承擔的後果。

房屋租賃合同甲方違約責任如何賠償承租人?

1、房屋租賃合同涉及的甲方乙方分別是什麼人?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2、房屋租賃合同一般包含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內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傢俱電器、層次佈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

3、已經簽訂好房屋租賃合同,甲方未履行解除協議違約需要承擔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4、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1)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未履行解除協議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的知識,由此可見,一切不按法律法規的侵權行為都將得到合理合法的處理,不僅是承租人在房屋租賃合同甲方違約責任時可以要求應得賠償,出租人也可以在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拿起法律知識維護自己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