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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後出租人對遺留物品的處理有權利嗎

房屋租賃 閱讀(1.97W)

合同解除後出租人對遺留物品的處理有權利嗎

一、合同解除後出租人對遺留物品的處理有權利嗎

可以處理。房主可通過公告方式要求承租人拿走物品,逾期沒有拿走的,房主可以在第三方的見證(錄影、照片)下,清點承租人物品並妥善保管,然後將房屋再出租。可以考慮向當地公證機關提出申請,請公證人員對承租人的物品進行現場清點、封存,並出具公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違約金如何計算

首先,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同後房主預先收取幾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麼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違約金。實際上,押金並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押金是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的。因此,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係,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其次,法律沒有規定一個明確的違約金數額標準。在合同法中對於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就是一個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以實際損失計”。因此,對於違約金應該如何計算,應當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具體約定,並且在合同中寫明,可以參考下列方式:

(一)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於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二)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解除合同 返還租賃房屋物品嗎?

如果房屋內的東西是屬於房東的,房客擅自搬離物品,房東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向公安報案。

四、房屋租賃合同中,押金是否退還?

綜上所述,對於租賃合同解除以後,出租人是有權利處理遺留物品的,對於逾期沒有拿走的東西可以在清點以後進行保管再出租房屋,也可以到公證機關申請,對遺留物品清點封存,然後得到公證書。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