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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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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眾所周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子女不贍養老去的父母的案例,其實我國法律對於贍養義務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

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至第18條有全面規定,贍養人的具體義務包括:

(1)物質上的贍養。

生活費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當被贍養人患病時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擔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租賃關係。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贍養人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

對於年老體弱、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給以照顧、扶助,對生病的父母應給予悉心照顧。

(3)精神上給予慰藉。

父母進入老年後需要親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獨感。精神贍養是社會經濟發達以後更為重要的贍養義務。因為物質條件會隨社會經濟發展而提高,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能夠提供更多的物質保障,許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質上的幫助,所以物質贍養會弱化。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會服務保障體系得到解決。唯有子女對父母的孝敬、關心、體貼、安慰是無法從其他途徑得到解決。贍養老人這一義務顯得更為重要。

孫子女在一定條件下對老年人也承擔贍養義務。我國《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其法律適用條件較為嚴格:

(1)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能力,即孫子女、外孫子女有可靠的生活來源,足夠負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生活費。

(2)直接贍養人,即子女已經死亡或喪失贍養能力。此條件下,孫子女、外孫子女成為贍養義務人。實踐中多為孫子女、外孫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扶養成人,孫子女、外孫子女成年後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

實踐中需注意的問題:子女為贍養人時即兒子、女兒處於同等地位,所有贍養人都須承擔義務。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依法要求共同義務人承擔贍養責任,依據各自的經濟能力共同負擔被贍養人的贍養費。對法院判決拒不執行的可依法強制執行。對極少數遺棄、虐待老人嚴重,構成遺棄罪、虐待罪的依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