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訂立>

法律規定債權附隨義務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2.32W)

一、法律規定債權附隨義務有哪些?

法律規定債權附隨義務有哪些?

法律規定的債的附隨義務包括通知義務和說明義務,任何一方如變更協議載明的聯絡方式和通訊地址,須在變更後5日內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向對方發出本協議規定的任何通知或書面通訊應以速遞的信件發出,或者以傳真發出,並用速遞公司遞交的信件予以確認。

二、附隨義務與其他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債之關係的核心在於給付,給付具有不同的意義和功能。除給付義務外,債之關係上尚有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及不真正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與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較,方得獲知。

三、附隨義務的種類有哪些?

債之關係為一種發展性之過程。附隨義務是在債之不斷髮展過程中表現為不同的義務,唯其產生不得脫離誠實信用原則,其功能僅為輔助給付義務的實現。我國《民法典》中對附隨義務內容的規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關於告知義務。

(2)關於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3)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

(4)關於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閤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第七百五十條、第七百八十四條、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九百五十三條則作了規定。

(5)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6)關於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綜合上面所說的,法律規定債權合同中是可以產生附隨義務的,但此義務也必須要建立在債權債務的關係之上,債權義務只要在確定之後就不能隨便的違反,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雙方就要協商好,所制定的合同必須要慎得雙方的同意才可以實施,這樣才能確保雙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