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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含義及其法定義務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1.16W)

一、債務人的含義及其法定義務有哪些?

債務人的含義及其法定義務有哪些?

債務人是與債權人相對的概念,一般是在債之關係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也就是債權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就是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債務人負有履行其合同債務的義務,債務人包括單獨債務人、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保證債務人。

二、債務人享有哪些權利: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後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債權無效抗辯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債務人在一起債權的案中是不可缺少的主體,也是有擁有債務人才能形成債務的關係,我國也是專門為其規定的了相關條款,債務人也是必須要合法的履共中的義務,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的關係不會引起各種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