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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房屋租賃 閱讀(2.94W)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須具備三個條件:其一,原房屋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其二,租賃物已交付於承租人;其三,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特別是租賃物必須以交付承租人使用,作為租賃產生物權性質之法律後果的公示形式,只有如此,承租人才能據此對抗租賃物新的所有人,行使其合同權利。

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條件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一種可以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情形應該是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且必須進行登記。因為根據民法原理,物權的變動必須符合公示原則,也就是應該以可被外部所查知的方式表現出來,只有這樣,才能使權利具有公信力,具有對抗的效力。租賃權作為一種物權化了債權,必須經過登記公示才能具有公信力,才能對抗第三人。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經過登記後,承租權具有對抗效力,所以,租賃物的買受人(新所有權人)無權解除合同,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種情形,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條款,並且該條款已經由原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賃物的原所有權人)以適當方式告知了租賃物的買受人(新所有權人)時,租賃合同是否繼續有效呢?本來,按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合同不能約束相對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涉他合同,如人身保險合同,就可以為第三人設定權利義務。

從本質上講,租賃合同中的買賣不破租賃條款也屬於涉他合同,原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賃物的原所有權人)和承租人可以為租賃物的買受人(新所有權人)設定“在該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後,該租賃合同在買受人和承租人之間繼續有效”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當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條款,並且該條款已經由原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賃物的原所有權人)以適當方式告知租賃物的買受人(新所有權人)後,如果買受人還繼續向出租人(租賃物的原所有權人)購買該租賃物,那麼,可以視為租賃物的買受人(新所有權人)已經默認了租賃合同中買賣不破租賃條款的效力,因為他已經預見到這樣的後果卻還願意買受租賃物,說明他對租賃物已經出租且未到期這一事實持無所謂的態度,所以,租賃物的買受人(新所有權人)無權解除合同,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對承租方和出租方的一種保障。也是為了規範租賃市場所採取的相關政策。這是為了防止出租方將租賃物又租又賣,使承租方和購買方的相關利益得到保障。如果違反了買賣不破租賃,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