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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件中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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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件中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有效嗎?

一、破產案件中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有效嗎?

破產案件是不適用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買賣不破租賃例外的情形總結如下:

1.租賃物是動產的。

2.先抵押後出租的。

3.被查封后出租的。

4.租賃物為破產財產,且在破產處理過程中。

二、司法解釋

1、所謂“買賣不破租賃”,是在租賃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並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將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對於上述概念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即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對此進行了細化: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但上述法律規定均為普通法,在破產清算過程中除了適用普通法以外還應當適用《企業破產法》等特別法的規定,且特別法的規定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的法律位階高於普通法。租賃房屋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即屬於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應受到《企業破產法》的調整,並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立法精神,限制“買賣不破租賃”在破產清算中的適用。

2、《企業破產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破產財產的拍賣競買人對於破產財產的權利負擔十分謹慎,如果作為破產財產的租賃房屋上尚存在租賃權利的話,將會使破產財產的價值大幅度的貶損,或是拍賣價格過低、或是無人競拍,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嚴重者可能導致債權人會議無法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同時,如果未能限制“買賣不破租賃”在破產清算中的適用,認可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的話,會導致租賃債權的實現優先於法定優先權、抵押權等在先權利,破壞了企業破產的法定清償順位。故破產管理人為了儘可能實現破產財產的價值,通過解除租賃合同的方式來限制“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

破產案件中買賣不破租賃的相關情況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破產案件中相關情況的認定上,是不可以適用於買賣不破租賃的,否則是可能導致發生法律適用錯誤的,具體情況下還可以涉及到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