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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中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規則是怎樣的?

房屋買賣 閱讀(3.08W)

執行案件中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規則是怎樣的?

一、執行案件中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規則是怎樣的?

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規則的規定執行案件中若是要拍賣房屋的需要先告知租賃人,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租賃物即使被轉讓,買受人亦不得對抗承租人,此為買賣不破租賃規則。該規則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根據該條,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並沒有問題,但租賃合同是否約束所有第三人則不無疑慮。倘若承認租賃合同對不特定第三人的約束力,其效力範圍顯然過寬。那麼應當對其作何種限制,合同法沒有回答。況且,買賣不破租賃作為實體法上的一項規則,其在程式法上的效力如何仍有爭議。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2、《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6、民通意見第119條、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准許。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如果承租人搬遷確有困難的,可給一定期限讓其找房或者騰讓部分房屋。

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僅是為了保護那些不知情的善意租賃主體,對於那些是違法所得的涉案房屋,即使是在租賃合同期間,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請求保護自己繼續使用房屋的權益,此時也會由於並不在法律的保護範圍之內而不會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