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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申請買賣不破租賃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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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申請買賣不破租賃的條件是什麼?

一、執行異議申請買賣不破租賃的條件是什麼?

如果法院執行時排除在先承租人租賃權的,承租人可以提出異議。如果不影響租賃權,不能提出異議。即對於基於租賃權所提的異議,重點在於審查處理承租人與受讓人的關係,即承租人是否有權阻止向受讓人移交房產,這要視租賃關係本身是否真實、合法而定;但是無論租賃關係是否真實、合法,均不能阻止法院對於租賃物本身的執行。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二、買賣不破租賃使用有哪些限制?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只保護承租人依據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在租賃期內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變動而受影響,不能進一步理解為禁止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物權變動。即便承租人對執行財產享有的租賃權真實、合法、有效,也不得基於該權利對抗法院對執行財產的處置,但可以向法院主張在處置租賃物時對租賃關係予以披露,或向法院主張保障承租人在法院公開處置租賃物過程中的知情權和參與競價權,旨在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如果房屋出租前已被法院查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的規定來看,該租賃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承租人若對法院查封提出執行異議,就不能對房屋的佔有使用提出實際主張,此時承租人只能認定為利害關係人。

綜上所述,房屋是法院經常執行的標的,在法院執行階段,作為承租人,為了保障租賃權,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用書面方式表達自己訴求。當然,提請異議需要一定條件,就是租賃關係必須產生於房屋抵押、法院查封之前,法院對異議申請會受理並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