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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日期是否就是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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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日期是否就是生效時間?

在外租房的時候,雙方當事人一般都會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益了,雙方當事人就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那這個時間具體是什麼時候開始生效呢?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日期是否就是生效時間呢?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您解惑。

一、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日期是否就是生效時間?

一般根據雙方合同中約定時間為準,具體需要根據租賃合同確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以簽訂日期為準。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房屋租賃合同日期可以更改嗎

私房租賃期間,經租賃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房屋租賃合同。

三、私房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的,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一名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確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權。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改建、擴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賃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適用的,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變更租賃合同。

四、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的關於轉讓出租房屋的佔有權和使用權的協議。其內容是出租人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並於約定期限屆滿或終止租約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給出租人。

房屋租賃合同按用途分為兩大類,居住用和商用。

簽訂居住用房屋租賃合同,以是否更適合居住為原則。簽訂商用用房屋租賃合同,則以是否更適合辦公為原則。

注意事項:

(一)承租方

1、查看出租人的房產證明和有效身份證明;

2、稽核出租人的《房屋租賃證》;

3、簽訂租房合同時,應問清房租包含的內容,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物業管理費由誰承擔;

4、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結清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其它費用;

5、付款方式。

(二)出租方

1、檢視身份證明,外省市人員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證明;

2、承租人租房用途,並在合同中約定不得有違法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沒有房屋所有權合法憑證;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見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經抵押未經抵押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以上就是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日期生效時間的相關資料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仔細閱讀所有的條款,避免以後為自己造成損失,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的相關知識,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