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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日期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律師解答 閱讀(1.14W)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日期一經雙方約定確認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外租房的時候,雙方當事人一般都會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益了,雙方當事人就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般根據雙方合同中約定時間為準,具體需要根據租賃合同確定。如果沒有約定,則以簽訂日期為準。私房租賃期間,經租賃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日期是否有效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解讀】本條規定了“一房數租”的處理原則,在數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通過強佔、欺騙等非法手段佔有租賃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雖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可享受優先履約權;(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時間在先,判斷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更嚴格地說,是當事人中最後簽字蓋章的時間。
“一房數租”時,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