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工作住房方便好多人都在租房子住,有用於自已住的,也有的用於公用的。租房子的途徑有的是直接和房東聯絡,有的則是找的中介公司,不論是選擇哪用用途,亦或者是通過任何途徑租賃房屋,都必須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那麼房租租賃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是什麼?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日期又是什麼?下面本站的小編為大家解釋一下。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
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
二、房屋租賃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 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 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四) 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三、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日期。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沒有特別約定情況下,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即生效,不用等到約定的租賃日期。
以上就是小編對於房屋租賃合同的一些概括。許多人比較不明白的是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後租賃合同生效日期應該是簽訂時生效還是租賃日期當天生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果租賃合同當中沒有特別明確那麼就是簽訂之日就已生效了,如果有特別約定的那麼就是約定的租賃日期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