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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到期不搬該如何解決?

房屋租賃 閱讀(1.49W)

租賃合同到期不搬該如何解決?

隨著國家普法力度的加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普遍提高。雙方有約定行為的時候,都會簽署合同。對於出租方和租賃方來說,租房一定會簽訂租賃合同,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是另外一種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行為。那麼,如果租賃合同到期不搬該如何解決?有以下處理方法。

租賃合同到期的處理方式:

(1)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如不存在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況,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履行;

(2)租賃合同期滿,雙方對續租條件達不成一致意見,合同自動終止,承租人應搬遷;

(3)如合同期滿,承租人拒絕搬遷,出租人可起訴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搬遷、支付超期的房屋使用費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這樣的案件一審一般需要3-6個月,準確的依法院而定;

(5)建議帶上身份證、房產證、租賃合同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向律師當面諮詢。

房屋租賃期滿,房屋租賃合同即終止,承租人應按合同日期遷出承租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繼續使用該房屋,應當在租賃期屆滿三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房屋不同於其他的租賃物,在房屋租賃期滿後,出租人不論是收回自用還是準備租給其他人,都有一定的時間安排。因而,承租人應當提前決定是否繼續使用,並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時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一個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再將該房出租給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時安排,以免陷入被動局面。

如果承租人未及時提出繼續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賃期滿後又未及時遷出承租的房屋,即屬違約行為。這時,承租人除了應支付逾期使用期間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如果因這一違約行為給出租人造成經濟損失,而這種損失已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對於私有出租的房屋,適用於《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有些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後,並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繼續向承租收取房租,這實際上是承諾了租賃的延長,而不能稱承租人違約。但這種延長的租賃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易於產生糾紛。因此,如果雙方都願意續約,應重新辦理租賃備案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證》。

另一種情況,就是尚在房屋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由於某種原因,確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的同意。如果因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而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承租人以經濟賠償。

以上就是“租賃合同到期不搬該如何解決?”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確實是合同到期了,出租方有沒有任何違反合同的行為,租賃房不願意搬離,雙方可以先和平溝通,和諧處理,如果確實達不成一致,可以報警,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涉及到索賠,可以進一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