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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到期不搬走的法律後果

房屋租賃 閱讀(1.6W)

租賃合同到期不搬走的法律後果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一方因各種原因,不搬走的事情。這種行為不僅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也嚴重破壞了公序良俗的社會秩序。為了能讓大家更好的瞭解這種行為,小編將租賃合同到期不搬走的法律後果以及如何應對租賃合同到期不搬走的行為做一個介紹,請借鑑。

一、租賃合同到期不搬走的法律後果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租客仍然繼續居住,那就表示雙方默認了兩者間的無固定期限租賃合同關係,也就是說,一方可以隨時終止終止合同關係。如果原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租客不續租的,應立即搬離,如果繼續居住的,房東可要求房客支付房租,房子拆遷時,可要求房客立即騰房。

二、租賃合同到期不搬走的應對措施

(一)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親屬、單位或簽證部門按到期日搬遷的,以原租賃合同未延續不再交租金處理。

(二)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來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確表態前,按續租處理,可按原租約補交租金,也可按月將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據轉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續租的明確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續租處理。

(三)承租人在租約期滿後又續住該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確表態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貸款金的,原則上不允許,只有在出租人自願的情況下,才可免收這段超期佔用的租金。

(四)承租人在租約生效期間如擅自把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或與人交換、出賣、贈與等,按侵權行為處理。出租人回來後可追回原房並要求賠償損失和返還非法所得,有關部門可予罰款或對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如果承租人趁房主不在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房屋出租人利益,出租人有權就受到的損失向承租人索賠,並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申請賠償損失。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以上是小編總結的租賃合同到期不搬走的法律後果以及應對措施,希望可以為網友提供幫助。需要說明的是,應對此類問題切不可造成自己的損失,如採取暴力、威逼、恐嚇等不法手段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只怕目的沒有達到,對方會以涉及刑事案件的理由將被害一方訴至法律,反而是對方有理。所以,大家要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