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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後續房屋維修由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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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後續房屋維修由誰負責?

一、買賣不破租賃後續房屋維修由誰負責?

應當由出租人負責即買賣合同中的買方,因為在房屋出租期間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維修,使房屋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並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因沒有及時維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可以是由承租人提出的,也可以是出租人主動作出的。承租人提出維修要求的一般是指在租賃關係存續朗間,租賃物出現問題,需要修理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修理的要求,催告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對租賃物進行維修。

該合理期限應當根據物的損壞程度、承租人需要維修的緊迫程度及出租人的維修能力等具體情況確定。出租人應當在承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勾,履行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以滿足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要求。

二、出租人的義務主要包括哪些?

1.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租賃保證金;

2.給付義務,即出租人承擔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房屋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並對出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的義務和尊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3.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須徵詢承租人意見,並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4.出租人的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告知義務、協作、照顧和保護義務等。債務人違反附隨義務,導致債權人及與之有特定關係的第三人遭到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根據租賃合同的特點,出租人對承租人的附隨義務主要是:對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護義務。關於此點,後文再作具體分析。

5.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6.瑕疵擔保包括權利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前者擔保權利不存在任何不足與缺陷,不會有任何人向債權人提出權利主張;後者擔保標的物在價值、效能或質量方面無缺陷。

7.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的約定並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每逾期一日要支付不超過月租金3%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還得就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8.出租非獨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範圍、條件和要求,承租人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對合用部分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當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協商處理;

出租人必須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時間將房屋的佔有和使用轉移給承租人,以保證承租人的利益,同時承租人也應當按照雙方約定按期以及足額繳納租金,如果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繳納租金的,出租認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