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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的維修責任歸屬

房屋租賃 閱讀(1.3W)

租賃房屋的維修責任歸屬

在房屋租賃關係中,我們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權益和責任的歸屬問題,今天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是租賃房屋的維修責任問題。租賃房屋的維修責任歸屬問題,承租人裝修改變房屋構造後的返修責任問題和承租人惡意添附的補償責任。

1、房屋修繕責任

房屋修繕責任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對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由哪一方承擔的問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因此出租人有對房屋及其裝置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繕,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義務。但“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從律師角度認為,應將“承租人過錯”進行列舉,明確在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房屋修繕責任條款中,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2、承租人裝修改變房屋構造後的返修責任

《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現實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對租賃房屋改變構造(當然不涉及主體結構安全),使用中產生的返修責任爭議較多。

案例 王某將自己私有的二層二室住房租賃給張某,合同約定租賃用途為中介服務,並同意張某的裝修方案,將原衛生間拆除移至陽臺,將衛生間通風和排水立管在二層彎曲靠在牆邊,以增加廳內有效使用面積。使用中樓上使用者發現下水不暢,樓下住戶發現衛生間通風不暢,於是與出租人聯絡,要求其維修。承租人在出租人要求下也同意並實際簡單進行了處理,但效果不是非常明顯。在樓上樓下使用者強烈要求下,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復原構造或是拆除裝修進行徹底返修,承租人堅持當時改造方案是經出租人同意並認可的,否則也不會同意承租。因此雙方就返修期租金及費用承擔問題產生爭議,訴至法院。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出租人同意情況下產生的返修爭議,由於當初對改變房屋構造的後果雙方約定不足,造成維修責任不明確。向這樣的案例還有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將陽臺窗探出,因物業或樓上住戶要求必須拆除等等,都涉及返修責任承擔問題。為避免此種爭議產生,作為出租人要慎重答應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約定好如出現返修責任承擔主體,切不可為把房先租出去 ,而回避返修責任問題。

3、承租人惡意添附的補償責任

實踐中,對於承租人對房屋進行改建、改裝或者增加附著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徵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屬於合理添置的,那麼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一是《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二是合同沒有約定而又協商不成的,拆除後並不會嚴重影響其價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對添附物現價值進行評估,歸出租人所有,並對承租人予以適當補償;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並非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賃合同》沒有約定而又協商不成的,拆除後並不會影響其價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對裝修物的損失一般不給予補償。上述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所以在簽定租賃合同時,對添附物或改善物處理做約定是最好的。

上述處理原則只具有一般性,每個案件都是有其獨特性,不能一概而論。現實中也存在承租人惡意添附的情況。本文定義的惡意添附是指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裝修,但對添附處理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承租人主觀上存在利用“不能拆除的可以對添附物現價值進行評估,歸出租人所有,並對承租人予以適當補償”的規定,以期在租賃合同終止時獲得更多補償的行為;客觀上進行為牟利而亂添附。通常承租人會採取在裝修時就出具一些假髮票證明自己購買的質次價低的添附物價值很高或是將一些沒有價值的產品故意進行添附來訛取補償等手段,造成出租人不堪補償的嚴重後果,侵犯出租人合法權益。

因此,在訂立合同或者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與對方明確約定添附物種類、價值及補償標準等,並對裝修過程進行盡職調查,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相信通過小編的介紹,您已經對有關內容有了一定的瞭解,在實務中如果遇到更多的法律難題,請諮詢本站律師,我們會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