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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的責任具體包含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1.38W)

一、房屋出租人的責任具體包含哪些?

房屋出租人的責任具體包含哪些

1、出租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房屋,否則,每逾期一日將要支付不超過月租金3%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還得就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2、出租人應按合同約定定期檢查維修房屋,否則,因沒有及時維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須徵詢承租人意見,並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4、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二、籤租賃合同要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法律後果】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其實在國家法律制度中也規定了出租人要承擔的責任,像是交付租賃物的義務,即便合同中沒有約定,出租人也要及時提供承租房。同時,承租人也要按約定使用承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