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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的責任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3.34W)

房屋出租人的責任有哪些

房屋出租人其實就是將房屋出租出去的人,也被稱為房東。此時 在租房的過程中,出租人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有一定的責任,其實也就是負有相應的義務。那麼大家知道房屋出租人的責任有哪些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房屋出租人的責任有哪些

1、 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房屋出租人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約定並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

2、 出租前已經設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權一經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轉移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實現書面告之承租人。

3、 出租非獨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範圍、條件和要求,承租人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對合用部分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當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協商處理。

4、 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收取租金,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租賃保證金。

5、 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護,使房屋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房屋出租人養護和維修房屋時,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

6、 租賃關係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使用費。

二、房屋出租人的權利有哪些

作為出租人,當然要清楚自己的責任和權利,對承租人負責,也是對自己的房子負責。

1、 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必須依照租賃合同規定,並且應向承租人開具發票和收據;

2、 出租人有權按合同規定收取不超過3個月金額的保證金;

3、 租賃期限已滿而又沒有重新簽定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遷出,出租人可以請求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遷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如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擅自將房屋轉讓、轉租或調換使用、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或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以上,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出租房屋。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該規定實質上規定的是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的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也就是出租人的相關權利。

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得依法轉讓自己的房產。因此,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得將出租的房屋轉讓給他人,但因房屋已經出租,為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出租人對其房屋的轉讓也不能不受一定的限制:第一、出租人將房屋轉讓後,房屋的轉讓不影響租賃的效力,租賃合同對房屋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租賃關係於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記憶體在於承租人與新的所有人之間;第二、出租人出賣房屋的,應於出賣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於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經通知承租人而將房屋出賣給他人的,承租人得主張自己的優先購買權,請求撤銷出租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租賃關係結束後,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出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的房屋。

上文中,不僅為大家介紹了房屋出租人的責任,同時還帶來了房屋出租人的權利內容,各位可以對照著來了解一下,一般權利與責任都是對等的。基本沒有隻享有權利,不履行責任的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雙鴨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