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文書>律師文書>

謝某某曾某某等非法經營一審刑事判決

律師文書 閱讀(1.86W)

公訴機關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

謝某某曾某某等非法經營一審刑事判決

被告人謝某某。

辯護人邵丹,上海昌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曾某某。

被告人富某某。

被告人葉某某。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閔檢金融刑訴(2014)2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曾某某、富某某、葉某某犯非法經營罪,於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宋進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謝某某及其辯護人邵丹,被告人曾某某、富某某、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起,被告人謝某某、曾某某、富某某、葉某某在未取得上海市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本市閔行區浦江鎮蘇召路XXX號美XX超市內銷售各類捲菸牟利,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045,686.80元。期間該超市曾因無證銷售捲菸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閔行分局行政處罰二次,涉及各類捲菸202條,價值人民幣21,448元。

2014年4月10日,公安機關在該經營地址查獲待銷售各類捲菸11條,價值人民幣987元。當日,被告人葉某某投案自首,同年5月6日,被告人謝某某、曾某某、富某某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某、曾某某、富某某、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甲、張乙、何某某、孫某某的證言,上海司法會計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上海市菸草專賣局出具的檢查(勘驗)筆錄、查獲菸草物品清單、先行登記儲存通知書、涉案卷煙價值估價意見書、許可證情況說明,上海市菸草質量監督檢測站出具的鑑別檢驗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清單、調取證據清單、光碟,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曾某某、富某某、葉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捲菸,經營額共計人民幣102.5萬餘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謝某某、曾某某、富某某、葉某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減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以被告人謝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悔罪為由,請求對謝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數繳納。)

謝某某回到社群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數繳納。)

曾某某回到社群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三、被告人富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數繳納。)

富某某回到社群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四、被告人葉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數繳納。)

葉某某回到社群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五、扣押在案的捲菸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通過本院書面上訴的,應將上訴狀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審判長貝冬梅

代理審判員牟鵬

人民陪審員邢曉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施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