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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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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生效是有一定的條件的只有符合條件,才會生效。那麼,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呢?而且,商品房買賣合同何時生效該怎麼進行判斷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介紹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即成立;但合同當事人如果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即可成立。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成立,是指開發商與買受人之間就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房屋的出售達成一致的意見。一般商品房買賣合同均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根據《合同法》第32條的規定,開發商與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即可成立。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何時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即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強制性約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44條、第45條、第46條對合同生效作出了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生效,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即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就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房屋的出售達成符合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的合意,並履行法定及約定的相關手續後,該合意對出賣人與買受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生效時間上,通常是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如果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需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合同不能生效;此外,合同生效可以由合同主體在合同中約定附期限或附條件,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屆至或者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之所以合同成立並不等於合同生效,是因為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區別:

(一)兩者反映的主體意志不同。合同成立反映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志,即當事人雙方就合同主要內容達成的合意;而合同生效反映的是國家的意志,即國家法律對已成立合同的一種法律認可或價值判斷。

(二)兩者體現的原則不同。由於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的意志,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而合同生效則是國家的意志,其生效與否取決於國家對合同關係的干預,體現的是強制性原則。

(三)兩者屬於不同的問題領域。合同成立是事實問題,屬於事實領域的判斷;合同生效則是法律問題,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四)兩者的地位作用不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合同生效;而合同生效與否還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約定,在特殊情形下,需要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或期限屆至或條件成就時才能使合同生效。

綜上所述,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主要是有,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實際上,開發商與買房者達成的時間或者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另外,要特別提醒大家的就是,合同成立並不等於合同生效,所以合同成立時間也並不等於合同生效時間,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茂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