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詐性銷售房商品房行為有哪些
1、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的;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的;
5、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出現以上幾種情況的,並且開發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購房者可以以開發商作出欺詐行為為由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要求其雙倍賠付。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欺詐的認定及其法律後果是什麼
欺詐應具備以下條件:①欺詐行為的存在。②欺詐行為應為一方當事人所實施。③欺詐行為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決定性作用。
欺詐的構成虛具備以下要件:
(1)必須有欺詐的故意。此為認定欺詐的主觀要件。所謂欺詐的故意,是指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對方陷於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心理狀態。
(2)須有欺詐行為。此為認定欺詐的客觀要件。所謂欺詐行為,是指欺詐方將其欺詐故意表現於外部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的欺詐表現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他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不作為的欺詐,也即沉默是否構成欺詐,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學界較為一致的觀點認為,可借鑑外國國外立法的規定,有條件地承認沉默可以構成欺詐,只要一方當事人存在義務相另一方當事人陳述某種事實真相。
(3)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並基於錯誤認識而為意思表示。
所以在購買商品房時不能只聽銷售人員的一面之詞,首先自己要實地去考察,自己多方面對比,然後在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來訂購,不要聽銷售人說已經賣了多少了就生怕自己買不到好的樓層似的,就迫不及待的訂了,這樣後續出了問題後悔的就是自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