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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退房條件是什麼

房屋買賣 閱讀(1.57W)
購房者退房條件是什麼
退房必須是合同解除或者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才產生,說下退房的情況:
1、購房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合同無效的直接結果就是由於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具體到買房中,也就是購房者指退還房屋,而開發商退還房款。從實踐來看,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有:
2、套型誤差導致退房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說您的房屋是按照套(單元)來計價的預售房屋,等到真正交房的時候,發現戶型與當時購買時看的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而在購房合同中並沒有對此作出約定的,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3、面積誤差導致退房
即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達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比例,按照有關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人有權退房。
4、變更規劃、設計導致退房
如果是您已經購買了預售的房屋,而開發商在預售後有想要變更當時的設計和規劃,從而導致購房者的戶型發生變化的,如果開發商沒有及時的通知購房者,那麼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
5、質量不合格導致退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