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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退房條件是什麼?

房屋買賣 閱讀(1.56W)

購房者退房條件是什麼?

一、購房者退房條件是什麼

如果因各方面原因導致合同中的購房者一方權益受到損害,在哪些情況下購房者有權單方面解除購房合同呢?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下列這些情況下購房人有權選擇退房,解除房產買賣合同:

(一)不可抗力原因;

(二)賣方明示違約;

(三)先賣後抵押,合同訂立後,賣方未告知買方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四)開發商一房二賣;

(五)開發商隱瞞事實,包括無證售房事實、房屋抵押的事實、房屋已出賣或為拆遷安置房屋的事實;

(六)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或者是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七)面積誤差比超過3%;

(八)過分遲延交付房屋,賣方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房屋;

(九)過分遲延產權過戶,在規定或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二、買商品房退房的條件是什麼

實際上,二手房退房的條件也就如下幾種: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兩類。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時,買賣關係自然不成立,交付的房屋必須退還給賣方,除非雙方重新簽訂新的購房合同。那麼。哪些條件下能退房呢?一般情況下,法定的合同無效的條件有: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六)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合同、內容不合法的合同、無效代理訂立的合同。

所以,法律並未規定凶宅能退房。但是,退房還有另外一種方式,那就是解除購房合同,買房者退還房屋。當買賣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即可辦理退房手續,使房屋權屬回到最初的狀態。

在實踐中,購房者決定購買一套房產,就要與開發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後雙方即受該合同的約束。在自己喜歡的城市能有一套屬於自己的住房是很多人的夢想。但在房價不斷躥升的現代社會,買房已然成為很多人面對的最大壓力。所以在房產買賣中尤其需要謹慎,儘量避免出現退房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