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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和買賣不破租賃應該如何區別

就同一房屋,同一主體,有“優先購買權”,並不等於同樣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權利;如果享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權利,必然享有“優先購買權”。
1、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約束的是物權變動易主時,誰有優先受讓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優先購買權和買賣不破租賃應該如何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