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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商品房後能否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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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商品房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應該是從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始計算,而此後購房者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萌生退房的念頭。那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購房者買了商品房之後能否要求退房呢?接下來,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探討一下這個問題吧。

買了商品房後能否要求退房

一、買了商品房後能否要求退房

退房是廣大購房者的權利,當然允許行使,但這種權利是有法律限定而不是絕對的,不能任意行使。現在有的發展商搞“無理由退房”,這種提法作為促銷口號無可厚非,但從法律角度看肯定是不合法的。

因為退房實際上是合同被認定無效、被撤消、被解除等情形的結果,而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上述情形都是有嚴格的法律條件限制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項致使合同無效的條件,第九十四條規定了五種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或者符合購房者與發展商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條件時,購房者才能退房,否則就不行。

比如說,發展商違約可以退房,房屋質量有問題也可以退房。但如果購房者僅僅因為不喜歡該房屋戶型就要求退房,則一般是不允許的。前面說的所謂“無理由退房”更沒有法律依據,並且會造成廣大購房者的誤解而不利於房市健康發展。

需要說明的是,《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例如,合同中約定,發展商逾期三個月未交房,購房者有權在30日內提出退房。結果發展商逾期四個月還沒有交房,而購房者也沒有提出退房要求,那麼此後購房者就再也不能以逾期為由要求退房。

二、商品房退房情形有哪些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除合同本身的約定外,大約有以下幾種情況,購房者可提出退房:

1、套型誤差過大。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商品房,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者可以退房或者與房產商重新約定總價款,購房者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2、面積誤差過大。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者有權退房。購房者退房的,開發商應當在購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購房者已付清的房價款退還給購房者,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

3、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已預售的商品房,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除非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結構、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開發商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購房者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變更。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購房者的,購房者有權退房;購房者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4、商品房質量有問題。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應當是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時若商品房的主體結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購房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房者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檢,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被確認不合格後,購房者有權退房。

5、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在預售合同中約定交房時間,若開發商未能在約定期限內交出房子,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依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延期違約金。如果開發商延期超過合理的期限(超過一年),購房者可通過法律手段起訴開發商違約,並要求法院強制開發商退房。

但若不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退房的話,此時購房者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在購買了商品房之後,也不是隨意想退房就能退房的,這樣肯定不利於交易的穩定,同時也會對開發商利益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