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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認購時交付的定金能否要求退還?

房屋買賣 閱讀(9.69K)

商品房認購時交付的定金能否要求退還?

有一些市民尤其在城市裡進行購房選購的期間,會涉及到交定金的問題,那麼今天我們去講述商品房認購時交付的定金能否要求退還?根據我們國家相關的規定,如果在認購期間交付了定金,定金是不能夠退還的。具體事宜我們看下文。

如果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該房源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的話,並且認購書條款中對房號、面積、價格、付款方式等有明確約定,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屬於有效協議,退房就屬於違約行為,不能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

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後,以下兩種情形購房者可以退房。

1.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所買房源還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屬於無效協議,購房者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的(開發商在沒有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收取定金,本身也是違反相關規定的)。

(一)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前的定金。

正式購房合同簽訂之前交付的定金也就是立約定金,是指為保證訂立正式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一般來說,我們在簽訂認購書或意向書時約定交付定金作為簽訂正式合同的擔保,這種定金就是立約定金。如果因一方原因導致沒有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適用定金罰則。

也就是說,購房者交了定金但又不想買房,那麼開發商可以不退定金。如果開發商收了定金但不賣房,要雙倍賠償定金。但如果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退還定金。

所謂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主要有銀行按揭未獲批准等第三方原因或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並未在房屋認購書或意向書中約定的情況等等。這裡提醒購房者,如果能證明開發商不賣房導致自己的損失大於雙倍賠償的定金,還可以主張開發商賠償損失。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定金。

正式的購房合同中約定的定金一般分兩種情形,一種解約定金;另一種是違約定金。

簽訂購房合同時要對定金的性質進行約定。

因為購房合同一旦簽訂就生效,約定不同性質的定金,法律後果是不同的。

1、如果合同約定的是解約定金,在適用定金罰則後,不得再要求強制履行合同,但當合同解除損失大於定金賠償額還可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比如開發商和購房者簽訂合同時約定了交付10萬作為解約定金,如果購房者看上別的房子不想買這套了,這10萬就作為解除購房合同的條件歸開發商,但是開發商不能再要求購房者買自己的房子。

2、如果合同約定的是違約定金,在適用定金罰則後,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選擇解除合同,並當合同解除損失大於定金賠償額還可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還是舉例說明,購房者和開發商約定交付10萬作為違約定金,如果開發商到期不賣房,不但要雙倍賠償購房者20萬違約金,如果購房者要求履行合同,開發商還要賣房給購房者,還要承擔給購房者造成的大於雙倍賠償的損失。

總之,無論約定何種定金,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在適用定金罰則後,還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當事人需舉證證明損失大於定金賠償額,並且這個損失是在簽訂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能預見到的,不能漫天要價。

其實我們都知道,一般在交定金期間可能開發商們都會提醒,如果在一定的條件下定金是不能夠退,這點也就意味著許多人都會提出質疑商品房認購時交付的定金能否要求退還,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如果您還想要了解其它方面的知識,請隨時諮詢我們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