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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3.24W)

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房屋買賣因為涉及到不動產的轉讓,其價值往往較大,因此在進行房屋買賣時是必須要簽訂合同,並以此來約束買賣房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不僅是針對合同當事人有一定的限制,同時針對合同形式本身也有一定的限制。那麼你房屋買賣合同生效條將有哪些?本站的小編將為您仔細分析上述問題。

一、什麼是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羅馬法曾規定了"同時成立之原則",認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效力同時發 生。長期以來,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對合同成立與生效以及相關的合同的不成立與無效未作出嚴格的區分,從而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等同起來。

二、合同生效的實質要件有哪些?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或者義務的能力。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資格訂立;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通過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合同。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訂立合同的行為人具有訂立合同時相應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非指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當事人的內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此要件是針對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內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當事人締結合同所欲達到的一種效果。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縱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備,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內容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也會使合同歸於無效。雖然我國的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則,即當事人可自由協商確定合同的內容,但是當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三、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合同生效是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即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二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如根據三資企業法訂立的合同、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此處已改,抵押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自批准、登記時生效。三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為準。

四、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即如果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為準。

3、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如根據三資企業法訂立的合同、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時生效。

4、合同生效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享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

5、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

6、一旦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尋求法律保護。

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兩種,那就是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所謂實質要件往往針對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而形式要件則主要是針對的是合同形式本身的限制以及法律對此的限制等等。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生效時間為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即生效。但是在現實的房屋買賣中往往會有很多的情況難以界定。如果您對房屋買賣合同還存在疑問的話,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