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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買賣合同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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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買賣合同生效要件
商品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買賣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訂立合同的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二、訂約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各方當事人就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達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
三、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依法進行,如一方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的手段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
四、合同成立須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