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應該及時固定賣家違約的證據,必要時可以委託律師介入,進一步主張賣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是繼續履行合同。一旦買家發現賣家有違約的情形,應及時處理,不應一直無謂的拖延。否則可能導致本來是賣家違約,最終被法院院認定為買家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