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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離婚財產糾紛該怎麼辦

財產分割 閱讀(1.43W)

面對離婚財產糾紛該怎麼辦

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現象普片增加,閃婚閃離的情況也經常發生。夫妻雙方離婚就會涉及到孩子撫養權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很多時候當事人雙方都會因為意見不合而不能達成離婚協議,最終選擇訴訟離婚。面對離婚財產糾紛該怎麼辦呢,當事人該從哪些方面來維護自身的權利呢?下面小編就給大家談談這個熱門的話題。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

一是登記離婚,

二是訴訟離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

離婚後財產糾紛可分為兩大類:

一是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

一是訴訟離婚後財產糾紛。

登記離婚對於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至於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登記是指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解除現存婚姻關係所採取的一種行政程式。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實踐中,離婚後出現財產糾紛的情形多為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其他收益,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了這些財產,從而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的糾紛。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還應注意,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提出。

此外,當事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當事人事後不履行的,該協議本身並無強制執行力,當事人還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其效力作出認定,方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而只能是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夫妻雙方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維護自身的權利。另外法律在財產分割方面也是會保護弱勢一方的利益的。很多離婚案件中也有當事人一方淨身出戶的判定。這些都是法管依據我國婚姻法和當事人實際情況作出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