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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書的事由有哪些?

房屋買賣 閱讀(8.32K)

出具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書的事由有哪些?

一、出具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書的事由有哪些?

1、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指在商品房預售之後,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戶型、空間尺寸、朝向、整體環境等。

2、商品房面積誤差過大:

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約定面積與進行產權登記的實際面積產生誤差。

3、商品房套型誤差:

指按套(單元)計價的商品房,開發商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範圍。

4、貸款申請未獲批准: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

因一方原因未能訂立擔保貸款合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可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未能訂擔保貸款合同導致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賣方應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方。

5、開發商遲延交樓:指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交付。

購房者與開發商應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明確約定交樓時間,若開發商未能在約定期限交付,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

6、商品房質量問題:

指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應當是驗收合格的商品房。

7、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質量缺陷無法修理、替換、降價的方法予以補救,或補救成本過高。

8、欺詐性質:

(1)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或出賣給第三人,或隱瞞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或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的。

9、延遲辦理房產證:

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

二、如何解除購房合同?

1、因為相關原因必須悔約時,首先必須要與對方進行協商,而且要得到對方的同意,之後要去承擔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2、簽訂書面協議來解除合同,協議中必須確定合同失效時間、合同名稱、合同編號。

3、當某一方身在外地等特殊原因,無法到場來簽訂協議,在徵得對方同意後,可以通過出具書面委託書來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4、為了能更好保護自己的權益,適當採取錄音、保留傳真件等手段,來預防日後產生糾紛,保護自己利益不受損害。

房屋的出賣方如果是在買賣的房屋交付之後不配合買方辦理產權登記的,此時雖然賣方已經履行交付義務,但是配合屬於售後業務,即後合同義務,如果是不履行的,仍舊屬於違約,給買方造成損失的,賣方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度,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