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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小孩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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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小孩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未成年小孩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未成年小孩改名字需要的出生證、父母雙方戶口簿、身份證、計劃生育服務證、結婚證。

《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改名的正當理由有哪些?

(一)未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監護人申請變更姓名的;

(二)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歧義字造成多種不便的;

(三)由於父母離異要求變更姓名的;

(四)由於被收養申請變更姓名的;

(五)已滿十六週歲由於出家要求變更姓名的;

(六)由於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失誤造成姓名填寫或微機錄入錯誤的。其他理由的改名申請,公安機關概不受理。

三、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二)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四、姓名權包括哪些內容?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

2、改名權

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

3、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姓名權就包括改名權,只不過改名字需要有正當理由,比如姓名中有生僻字,或者因為父母親離異要求變更姓名等情形,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申請更改姓名的,戶口登記機關不會受理,所以父母在給孩子起名字的時候,應該謹慎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