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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進行二手房買賣交易?

二手房糾紛 閱讀(9.13K)

怎樣進行二手房買賣交易?

二手房的交易往往會涉及到賣房者、房產中介、以及購房者等主體,所以一般比較複雜。那麼,在實踐中,我們究竟應該怎樣進行二手房買賣交易呢?在進行二手房交易的過程中,是有很多陷阱的,而對於這些陷阱,稍不注意就可能會使自己遭受損失,那二手房交易中一般有哪些陷阱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明。

一、怎樣進行二手房買賣交易

1、買方看房;

2、買方進行產權調查;

3、買賣雙方商談房價、付款方式、違約責任;買方交付立約定金;

4、買賣雙方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5、買方交付首期房款或履約定金;

6、買賣雙方與貸款銀行簽訂轉按揭合同;

7、賣方提前償還銀行貸款;

8、賣方登出;

9、買方申請公積金、商業貸款;

10、買方與貸款銀行簽訂公積金貸款及擔保合同、商業貸款及抵押合同

11、買賣雙方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過戶,並取得收件收據;

12、買方支付二期房款(視合同約定);

13、賣方將房屋交付給買方(具體時間可在合同中約定);

14、銀行放款(具體時間買賣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由買方通知銀行);

15、買方領取方地產權證;

16、買方支付末期房款(視合同約定)。

二、二手房交易中有哪些陷阱

1、二手房交易中,產權狀況陷阱。

定金協議或買賣合同簽訂前,應到房屋所在區域的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狀況調查,瞭解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或禁止轉讓情形。如果事先未引起重視,到辦理產權過戶時才發現房屋不能轉讓,則可能給購房人造成很大的損失。

2、二手房交易中,房屋型別陷阱。

定金協議簽訂前應檢視業主是否取得產權證,並根據產權證等記載確定房屋型別。避免實際交易時才發現由於尚未取得產權證而不具備交易條件,或所購房屋型別不符合購房人需要而造成損失。

3、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簽訂人陷阱。

根據產權證確定產權人,若部分產權人或由非產權人簽訂合同,應要求其提供未到場產權人出具的委託書。否則若未到場產權人以合同簽訂人未取得委託主張合同未成立,購房人僅能向合同簽訂人追究締約過失責任,即由於合同未 成立造成的直接損失,且舉證責任在購房人。

4、二手房交易中,模糊付款方式陷阱。

買賣合同應對付款流程及交易中各項事項作出明確、具體約定。履行過程中常常由於某筆款項的支付時間不明,或付款時間與過戶時間等的先後順序不明而產生糾紛,受損失的一方因為當初與對方未訂有明確條款而只能自認倒黴。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二手房交易應該已經有了新的認識和警惕,它警示我們,買房子要多走一走問一問,多去幾家中介公司看一看,是沒什麼壞處。當然,如果您擔心被房產中介騙的話,那麼您也可以去諮詢一下有關房產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專業的律師幫您參謀參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