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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調解小區糾紛不成功可以起訴解決嗎?

一、物業調解小區糾紛不成功可以起訴解決嗎?

物業調解小區糾紛不成功可以起訴解決嗎?

物業調解小區糾紛不成功是可以利用起訴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式;

7、第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二、通過仲裁的方法解決所處理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

(一)仲裁協議要寫明以下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待定的仲裁委員會。

注意:達成仲裁協議的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即使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二)仲裁處理的一般程式是:

1、一方當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2、委員會於收到申請書後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後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待定仲裁員。普通程式審理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

5、開庭: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

6、製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製作裁決書;

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與司法審判的兩審終審制不同,眾裁裁決是一裁終局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小區裡產生糾紛只要在情形不大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利用協商,或者是請物業來進行調解的方式來處理,如果確實處理不好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只要有合法的證據就可以保障到勝訴的權利,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