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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面房因物業費糾紛被斷水電合法嗎

一、門面房因物業費糾紛被斷水電合法嗎

門面房因物業費糾紛被斷水電合法嗎

不合法,物業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對業主斷水斷電。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二、物業管理公司要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①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②接受業委會和住宅小區居民的監督;

③重大的管理措施應當提交業委會審議,並經業委會認可;

④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當然,履行一定的義務,也有一定的權利,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有:

①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

②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物業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

③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④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⑤有權要求業委會協助管理;

⑥有權選聘專營公司(如清潔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⑦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

三、物業管理的業務型別

①基本業務類:包括對房屋建築、機電裝置、供電供水、公共設施等進行執行、保養和維護;

②專項業務類:包括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消防管理、車輛交通等;

③特色業務類:包括特約服務和便民服務。

④經營業務類:房屋中介服務、裝修業務等。

由此可知,物業公司與業主,是僱傭與被僱傭關係,業主花錢聘來物業公司的目的是為自己服務。沒有權利對業主斷水斷電。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簽訂合同,向供水、供電公司繳納了相應的費用的,供水、供電公司就應該供水、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