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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分類標準

房屋買賣律師解答 閱讀(2.08W)

如果與住宅、商業經營用房有關的兼有兩種以上用途的房屋,應按設計規定的用途分別計算建築面積。

房屋用途分類標準

住宅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包括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託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

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臥室、起居室、廚房、衛生間、室內走道或客廳等組成的供一戶使用的房屋。

非成套住宅是指供人們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集體宿舍是指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單身職工、學生居住的房屋。

躍層住宅套內空間跨躍兩樓層及以上的住宅。公用設施用房是指自來水、泵站、汙水處理、變電、燃氣、供熱、垃圾處理、環衛、公廁、殯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設施的房屋。

商業用房是指各類商店、門市部、飲食店、糧油店、菜場、理髮店、照相館、浴室、旅社、招待所等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

經營用房是指各種開發、裝飾、中介公司等從事各類經營業務活動所用的房屋。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