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解答>房屋買賣律師解答>

共有權人擅自出賣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買賣律師解答 閱讀(2.33W)
共有權人擅自出賣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共有權人擅自將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房屋出售,買賣合同的效力應當分三種情形討論:
1、出賣人將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共有房屋出賣的,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買賣合同有效。
2、如果未經上述人員同意,擅自將共有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如第三人為善意的,買賣合同應為有效。買受人符合《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善意取得構成要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其他共有人無權追回該房屋。
3、如果出賣的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即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共有房屋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夫妻另一方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