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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擅自出賣二手房 | 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第三人善意嗎

合同效力 閱讀(1.83W)

共有房產人出賣房屋必須要有共有人同意,私自轉讓的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向受讓人追回;
但若受讓人是善意取得,且支付了合理的價款並進行了房產登記的,共有人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共有人擅自出賣二手房,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第三人善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