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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能追回嗎

家事糾紛 閱讀(3.1W)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遇到夫妻一方擅自對外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那麼作為配偶的另一方能否要回房屋呢?
如果在夫妻共有房產中,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時,夫妻一方與第三方簽訂房屋出賣合同的,此時需要另一方進行追認後房屋買賣合同才會生效,否則合同是無效的,當然可以要回房屋。如果在夫妻共有房產中,房屋產權登記僅為夫或妻一方,登記的產權人與第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由於第三人並不知情,會出現善意取得的情形發生,則作為配偶的另一方就無法要回房屋,其損失可以在離婚時請求賠償損失。我國《婚姻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能追回嗎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