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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變更登記的辦理是:1.進行申請;2.受理;3.稽核(根據規定必要時安排現場檢視);4.核准並校對記載於登記簿;5.發證並歸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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