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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共有的認定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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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共有的認定範圍是什麼?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共有的認定範圍是什麼?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除此之外,以下部分也屬於業主共有:

1、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裝置,避難層、裝置層或者裝置間等結構部分;

2、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二、業主對共有部分請求物權保護的主體適格性問題

業主是否有權單獨對共有部分請求物權保護屬於判斷起訴條件的程式性問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對於侵害業主共有權利的行為一般應由業主委員會主張權利,但通常,行為人擅自佔用建築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必然會妨害到業主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和共有權及共同管理權的行使,對業主權利具有實質性的影響,即作為個體的業主在請求保護的物權法律關係中對訴訟標的具有直接利害關係,此時權利受到侵害的業主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所有權和共有的區別

法律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共有就相同之處是兩者都是民事權利中的物權型別,同屬支配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人獨自享有一個物的所有權,但一物三權利,包括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權;共有是數人對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因此,建築物所有權在法律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建築物所有權共有的認定範圍有:對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建築區劃內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等幾方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