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用的“土地使用證”的辦理
由住房戶和原使用土地單位到轄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依法辦理;如原用地單位已不存在,住房戶可和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現在實際使用原單位土地的單位,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如果住房由居委會管理,住戶可和居委會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
二、商品房住房土地“土地使用證”的辦理
由住房戶和開發商共同到所在轄區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住房戶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房主身份證影印件、售房合同或單位售房證明或房產證。
如果城鎮居民的工作單位或房屋開發商沒有給房屋產權人辦理住房“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人可向工作單位或開發商提出要求。仍不辦理的,可向所在轄區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舉報。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並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影印件,影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