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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最長查封、扣押的期限是30天。並且,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法律依據】根據《行政強制法》第25條規定: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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