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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阻止建房歸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理。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互相協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當事人可以與鄰居先行協商或由村委會出面調解,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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