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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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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辦理的手續有:
1、由建房戶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稽核表》;
2、所在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3、向鎮政府部門提出申請;
4、政府工作人員實地檢視,同意建房;
5、到政府相關部門領取房屋建設申請表;
6、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7、交縣規劃建設局審批,領取《農村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許可證》;
8、建房竣工後,建房戶應向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
9、鎮政府會同縣有關部門派人現場查驗,按規定核發建房竣工驗收合格證;
10、建房戶憑驗收合格證,向國土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利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農村建房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