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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離婚後歸誰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1.12W)

視情況而定。
1、如果雙方結婚登記之後,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2、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後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後,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3、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屬於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4、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後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後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這樣的房產屬於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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